忻府區(qū)人民政府發(fā)布出租房屋治安安全最新通知!
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qū)人民政府各辦、局:
《忻府區(qū)出租房屋治安安全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區(qū)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忻州市忻府區(qū)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8日
忻府區(qū)出租房屋治安安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出租屋治安與消防安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居住證暫行條例》、《山西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區(qū)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忻府區(qū)行政區(qū)域內出租屋治安與消防安全管理等活動。所稱出租屋是指出租用于居住或者兼用于居住的房屋,不包括保障性租賃住房、旅館業(yè)客房、民宿和單位宿舍。所稱出租人,包括房屋所有權人、轉租人、實際管理人以及受委托管理出租屋的機構、人員。
第三條 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等工作遵循黨政領導、部門協(xié)同、社會參與的原則,壓實壓緊出租房屋出租人、承租人和管理者的治安安全等責任,充分利用在城區(qū)和建成區(qū)范圍內依法規(guī)劃、建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tǒng),確保出租房屋信息全面、準確,推動全區(qū)出租房屋治安消防等管理水平提檔升級。
第四條 公安機關負責出租房屋治安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完善出租屋治安管理信息,做好出租屋治安管理相關信息采集、登記、查核工作,督促出租人依法報送出租屋相關信息;
(二)和房屋出租人及承租人簽訂《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責任書》,將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納入日常管理工作,并對出租屋進行日常巡查,定期走訪并進行治安安全檢查,組織開展治安宣傳教育;
(三)指導、督促出租人、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采取和實施治安防范措施,落實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要求;
(四)指導鄉(xiāng)鎮(zhèn)(街道)、村(社區(qū))、物業(yè)企業(yè)開展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服務工作,培訓相關工作人員;
(五)接受并處理對出租房屋治安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
(六)違反本規(guī)定,拒絕和阻礙執(zhí)行公務,情節(jié)輕微的,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的其他工作。
住建、消防、應急、燃氣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結合《忻府區(qū)出租房屋日常巡查工作指引(試行)》,做好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鄉(xiāng)鎮(zhèn)(街道)接受公安機關和消防等部門的委托,按照網格事項要求協(xié)助做好出租屋信息采集和治安與消防安全隱患排查,發(fā)現存在安全問題的,及時通報公安機關或者消防安全主管部門。
村(社區(qū))依法負責協(xié)助公安機關、消防等部門和鄉(xiāng)鎮(zhèn)(街道)做好出租屋治安與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發(fā)現房屋存在治安、消防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告知出租人或者管理人予以消除;出租人或者管理人拒不消除的,應當報告所在地公安機關、消防安全主管部門,由公安機關、消防等部門、鄉(xiāng)鎮(zhèn)(街道)工作人員進行檢查。發(fā)現出租人或者管理人、承租人、共同居住人涉嫌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公安機關,并配合查處。
第六條 出租人的治安責任:
(一)不得向未提供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的自然人、未提供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其他有效證明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出租房屋;
(二)查看承租人(經辦人)、實際居住人身份證件或者其他有效證件,登記有關信息,并向當地派出所或通過區(qū)出租房屋治安管理信息系統(tǒng)移動端(微信小程序)申報登記出租房屋居住信息(以下簡稱申報登記信息);
(三)承租人是流動人口的,應當告知其按照有關規(guī)定及時辦理居住登記、申領居住證;
(四)承租人變更或者停止租賃的,應當向當地派出所或通過區(qū)出租房屋治安管理信息系統(tǒng)移動端(微信小程序)申報變更或者注銷登記;
(五)發(fā)現承租人、實際居住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六)對出租的房屋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對承租人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指導承租人安全使用電氣、燃氣等設施并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和維護,發(fā)現火災等安全隱患的,及時消除或者通知承租人消除;
(七)應當配合公安機關、消防等部門、鄉(xiāng)鎮(zhèn)(街道)、村(社區(qū))工作人員檢查;
(八)依法應當遵守的其他要求。
第七條 承租人的治安責任:
(一)向出租人提供本人、經辦人身份證件或者其他有效證件信息,以及實際居住人的身份證件信息;
(二)屬于流動人口的,按照規(guī)定辦理居住登記、申領居住證;
(三)將承租住房轉租、轉借他人居住的,承擔出租人治安責任,并向當地派出所申報備案;
(四)留宿他人居住超過7天或者增加實際居住人的,應當向公安機關申報登記信息;
(五)不得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
(六)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在其使用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責任,接受出租人的消防安全指導,不得違規(guī)使用電氣、燃氣設施,發(fā)現火災等安全隱患的,及時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七)配合公安機關、消防等部門、鄉(xiāng)鎮(zhèn)(街道)、村(社區(qū))工作人員檢查;
(八)依法應當遵守的其他要求。
第八條 出租人、承租人應當依法訂立租賃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出租房屋應當符合房屋租賃和消防法律(法規(guī))、消防技術以及住房安全標準。
第九條 出租房屋集中供他人居住,出租居室達到10間以上,或者居住人員達到10個以上的,出租人應當按照供社會公眾活動場所的安全規(guī)定,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確定管理人員,登記有關信息,落實治安責任。
單位承租住房作為集體宿舍供本單位職工居住的,按照前款規(guī)定履行治安責任。
第十條 小區(qū)業(yè)主大會、業(yè)主委員會依法配合公安機關、消防等部門,與村(社區(qū))相互協(xié)作,共同做好物業(yè)管理區(qū)域內出租屋治安與消防安全等相關管理工作。
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應全面掌握本小區(qū)出租房屋及人員基本情況,依法配合公安機關、消防等部門及鄉(xiāng)鎮(zhèn)(街道)、村(社區(qū)),做好本物業(yè)管理區(qū)域內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等工作。對違反出租屋治安與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并向公安機關或者消防安全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 出租人應當自租賃合同訂立之日起7日內申報登記信息。出租人委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管理租賃住房的,還應當申報登記受委托人基本信息和委托內容。
第十二條 承租人變更或者停止租賃的,出租人應當自承租人變更或者停止租賃之日起7日內申報變更或者注銷登記。
第十三條 出租人應當如實申報登記信息,申報登記信息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姓名(名稱)、公民身份號碼(社會統(tǒng)一信用代碼)、工作單位(服務處所)、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及租賃房屋地址、產權、租賃期限、使用性質、面積、居住人員信息等情況。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大力推動出租房屋治安管理信息系統(tǒng)以及移動端微信小程序的應用,方便出租人申報登記信息。公安機關運用信息化手段采集、查核信息,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五條 出租人可以通過下列方式申報登記信息:
(一)通過搜索忻府區(qū)出租房屋治安管理信息系統(tǒng)移動端(微信小程序)申報;
(二)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公安機關委托的機構申報;
(三)通過出租房屋所在地物業(yè)服務企業(yè)轉報;
(四)通過村(社區(qū))或網格員轉報。
收到登記信息的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村(社區(qū))、網格員應當自收到信息之日起7日內轉報公安機關。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在辦理點向社會公示出租房屋登記信息的內容、依據、所需材料和辦理流程等,提供登記表和填寫樣本,為出租人、承租人及相關主體提供便捷服務。
第十七條 出租屋內禁止以下行為:
(一)嫖娼、賣淫、吸毒、制作販賣毒品、開設賭場、聚眾賭博、電信詐騙、傳銷等違法行為;
(二)違反規(guī)定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
(三)占用、堵塞、封閉、鎖閉疏散樓梯、疏散通道、疏散平臺、安全出口;
(四)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和器材;
(五)違反規(guī)定對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及其電池進行充電;
(六)在建筑物的公共門廳、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室內場所停放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以及為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及其電池充電;
(七)危害供(用)電、供(用)氣、供(用)水安全,擾亂供(用)電、供(用)氣、供(用)水秩序。
第十八條 出租屋接待未成年人入住的,必須查驗入住未成年人身份,并如實登記報送相關信息;必須詢問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的聯系方式,并記錄備查;必須詢問同住人員身份關系等情況,并記錄備查;必須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可疑情況,并及時聯系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未成年人承租的出租房屋必須加強安全巡查和訪客管理,預防針對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住建、消防、應急、燃氣等部門和單位以及鄉(xiāng)鎮(zhèn)(街道)應當加強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法治宣傳教育,告知出租人、承租人及相關主體依法應當承擔的安全責任。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會同住建、消防、應急、燃氣等部門和單位建立執(zhí)法聯動工作機制,共同維護出租房屋安全管理秩序。
第二十一條 鄉(xiāng)鎮(zhèn)(街道)以及住建、消防、應急、燃氣等部門和單位應當對出租房屋集中地區(qū)定期走訪并進行安全檢查,對租賃住房結構和使用性質、消防設施、疏散通道、電氣燃氣設施、車輛充電停放等進行定期安全巡查,巡查情況及發(fā)現安全隱患,形成檢查記錄,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安全檢查和日常巡查發(fā)現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隱患,或者接到對違反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行為的投訴、舉報的,屬于治安管理范圍的,由公安機關及時依法處置;屬于消防或其他管理范圍的,由消防或其他部門和單位及時依法處置。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出租房屋治安管理需要向供水、供電、供氣等專業(yè)經營單位調取有關數據,供水、供電、供氣等專業(yè)經營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出租房屋治安管理工作中獲悉的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第二十四條 法律、法規(guī)對違反出租房屋治安等安全管理行為已有規(guī)定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五條 出租人、承租人、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未按照本規(guī)定申報、轉報登記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等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涉嫌犯罪的,提請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3年7月20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侯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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